国际人权机构和执法

精装

国际人权机构和执法

9781781951804 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由意大利米兰大学国际法名誉教授、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国际法院法官福斯托·波卡尔编辑
出版时间:2019 国际标准图书编号:978 1 78195 180 程度:1856页
这套及时出版的两卷本汇集了区域和国际机构层面执行人权方面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学术成果。第一卷包括讨论基于宪章的监测程序和报告监测程序以及高级专员和条约机构的作用的文章。第二卷的文章集中于建立准司法程序的运动,以及人权的司法执行和临时措施,最后认真考虑了普遍司法执行的可能性- -一个世界人权法院。加上编辑的原创介绍,这本见解深刻的合集将成为在这一重要领域学习、工作或教学的人必不可少的研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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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及时出版的两卷本汇集了区域和国际机构层面执行人权方面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学术成果。第一卷包括讨论基于宪章的监测程序和报告监测程序以及高级专员和条约机构的作用的文章。第二卷的文章集中于建立准司法程序的运动,以及人权的司法执行和临时措施,最后认真考虑了普遍司法执行的可能性- -一个世界人权法院。加上编辑的原创介绍,这本见解深刻的合集将成为在这一重要领域学习、工作或教学的人必不可少的研究资源。
的一致好评
“这本由著名法学家福斯托·波卡尔策划的文集注定会成为广大读者不可或缺的资源。”那些刚接触人权主题的人会发现,该书对执法的核心要素进行了优雅而全面的描述,并对不断演变的执法和执行措施提出了发人深思的批评。已经沉浸在这一领域的学者和从业者将会珍视这本由多个地区的顶尖专家撰写的复杂评估。”
——Diane Orentlicher,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美国

“今天,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享受所有人权的最大障碍不再是对应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缺乏普遍共识,而是在实践中缺乏有效执行。因此,由著名教授和国际法官Fausto Pocar编辑的当前文集是一项非常及时和重要的努力,它为学术界和实践者提供了国际人权执法体系演变和现状的全面概述,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前进方向。”
- Nils Melzer,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日内瓦,瑞士
贡献者
62篇文章,从1979年到2014年
贡献者包括:P. Alston, G.L. Burci, A. Cassese, R. Freedman, L.R. Helfer, H.H. Koh, P. Mahoney, M. Nowak, M. Scheinin, M.G. Schmidt
内容
内容:

确认

福斯托·波卡
1.托马斯·布尔根塔尔(2006),《演进中的国际人权体系》,《美国国际法杂志》,100(4),10月,783-807

2.Harold Hongju Koh(1999),“国际人权法是如何执行的?”,印第安纳法律杂志,74(4),秋天,1397-417

3.道格拉斯·多诺霍(2006),“21世纪的人权执法”,《格鲁吉亚国际法和比较法杂志》,35 (1),1 - 52

4.帕梅拉·奎因·桑德斯(2012),《人权的综合执行》,《纽约大学国际法与政治学报》,45(1),秋季,97-174

5.Andrew Drzemczewski(2001),《防止侵犯人权:欧洲委员会的监测机制》,见Linos-Alexander Sicilianos和Christiane Bourloyannis-Vrailas(编),《防止侵犯人权:马兰戈波洛斯人权基金会成立二十周年之际的贡献》,第二部分,第四章,荷兰海牙: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39-77

6.W. Michael Reisman(1995),“建立区域人权机制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来自美洲体系的教训”,《圣路易斯-华沙跨大西洋法律杂志》,1995年,89-101页
7.安德里亚·德巴赫、凯瑟琳·伦肖和安德鲁·伯恩斯(2009),《有舌头却没有牙齿?》“亚太地区区域人权机制的出现”,《悉尼法律评论》,31(2),6月,211-38

基于《联合国宪章》的监测程序:从人权委员会到人权理事会
8.保罗·戈登·劳伦(2007),“保存和扩大其成就并纠正其缺点”:从人权委员会到人权理事会的旅程”,《人权季刊》,29(2),5月,307-45

9.Françoise J.汉普森(2007),“联合国人权机制改革概述”,《人权法评论:特刊》,7 (1),7 - 27

10.吉安·卢卡·布尔奇(2005),《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意大利国际法年鉴》,15 (1),25-42

11.Gareth Sweeney和Yuri Saito(2009),“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新机制的评估”,《人权法评论》,9 (2),203-23

12.罗莎·弗里德曼(201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千篇一律?》,《威斯康星国际法杂志》,31 (2),208-51

第三部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执法作用
13.Harold Hongju Koh(2003-200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工作描述》,《哥伦比亚人权法评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研讨会:办事处的第一个十年和下一个十年》,35(3),夏季,493-503

14.Lauri Sivonen(2012),“人权专员”,载于Gauthier de Beco(主编),《欧洲委员会人权监测机制》,第1章,阿宾顿,英国:Routledge, 17-42

第四部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通过报告程序的监督作用[389页]
15.Eckart Klein(199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报告制度》,载于《人权条约义务监测制度:波茨坦讨论会》22./23。1996年11月,德国柏林:Berlin Verlag Arno Spitz GmbH, 17-29

16.曼弗雷德·诺瓦克(198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效力”,《人权法杂志》,1 (1),136-70

17.Ineke Boerefijn(1995),“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度: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40条改革报告程序方面的作用”,《人权季刊》,第17(4),11月,766-93年

18.托克尔·奥普萨尔(1989),“人权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Jürgen Jekewitz, Karl Heinz Kein, Jörg Detlef Kühne, Hans Petersmann和Rüdiger Wolfrum (eds), Des Menschen Recht zwischen Freiheit and Verantwortung: Festschrift für Karl Josef Partsch zum 75。Geburtstag,柏林,德国:Duncker and Humblot, 273-86

19.菲利普·阿尔斯通(1979),《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哥伦比亚跨国法杂志》,18 (1),79-118

20.Christophe Golay, Claire Mahon和Ioana Cismas(2011),“联合国特别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发展和实施的影响”,《国际人权杂志》:特刊,15 (2),299-318

21.彼得·伯恩斯和奥比奥拉·奥卡福(1998),《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或《点亮蜡烛总比诅咒黑暗好》,奥塔哥法律评论,9 (2),399-432

22.Elina Steinerte(2013),“联合国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预防机制之间关系的变化性质:寻求平衡”,《荷兰人权季刊》,31 (2),132-58

23.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2007),“条约机构改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案例”,《人权法评论:特刊》,7 (1),201-24

24.William F. Felice(2002),“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种族、经济和社会人权”,《人权季刊》,24(1),2月,205-36

25.Jaap E. Doek(200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监测及其实施的社会背景的一些观察》,佛罗里达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杂志,14(2),春季,125-36

26.Carla Edelenbos(2009),“移民工人委员会和ICRMW的实施”,在Ryszard Cholewinski, Paul de Guchteneire和Antoine Pécoud(编),移民与人权:联合国移民工人权利公约,第4章,剑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和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100-21

27.Michael O ' flaherty和Claire O ' brien(2007),“联合国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改革:对高级专员关于建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的概念文件的批评”,《人权法评论》:特刊,7 (1),141-72

28.Joanne Pedone和Andrew R. Kloster(2012-2013),“人权条约机构改革的新建议”,《跨国法律与政策杂志》,第22期,29-84

第五部分人权条约机构在区域组织内的监测作用
29.安东尼奥·卡塞塞(1989),《人权的新途径:欧洲防止酷刑公约》,《美国国际法杂志》,83 (1),128-53

30.吉姆·默多克(1994),“欧洲委员会酷刑委员会的工作”,《欧洲国际法杂志》,专题讨论会:五年之后的欧洲酷刑委员会:评估,5 (2),220-48

31.Yolanda Román González(2009),《欧洲防止酷刑公约》,见Felipe Gómez Isa和Koen de Feyter(编),《全球背景下的国际人权法》,第四部分,毕尔巴鄂,西班牙:德乌斯托大学,745-73

32.罗伯特·邓巴(2012),《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专家委员会》,见Gauthier de Beco主编,《欧洲委员会人权监测机制》第6章,阿宾顿,英国:劳特利奇出版社,150-70页

指数




卷二世

内容

确认

编者对这两卷的介绍出现在卷一

第一部分,建立条约机构准司法程序的趋势日益增加
1.P.R.甘地(1986),《人权委员会与个人通讯权》,《英国国际法年鉴》,57 (1),201-51

2.Markus G. Schmidt(1992),“基于联合国条约的个人人权申诉程序和改革的必要性”,《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41(3),7月,645-59

3.Diane A. Desierto和Colin E. Gillespie(2013),“进化的解释和后续实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解释社区和过程”,Zeitschrift für ausländisches öffentliches Recht und Völkerrecht, 773, 549-89

4.Suzanne Egan(2014),《儿童权利公约新的申诉机制:儿童向前迈出的一小步?》,《国际儿童权利杂志》,22 (1),205-25

5.亚历山德拉·r·哈林顿(2012),《不要介意差距:国际人权条约中个人投诉机制的兴起》,《杜克比较法与国际法杂志》,22(2),冬季,153-82

6.Robin R. Churchill和Urfan Khaliq(2004),《欧洲社会宪章的集体申诉制度:确保遵守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有效机制?》,《欧洲国际法杂志》,15 (3),417-56

7.雷切尔·默里和伊丽莎白·莫特肖(2014),《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机制》,《人权季刊》,36(2),5月,349-72


第二部分,区域一级人权的司法执行
答:欧洲
8.保罗·马奥尼(2003),《欧洲委员会的三权分立:欧洲人权法院对-à-vis欧洲委员会当局的地位》,《人权法杂志》,24 (5-8),152-61

9.Luzius Wildhaber(2006),“欧洲人权法院:过去、现在和未来”,《美国大学国际法评论》,22 (4),521-38

10.Tilmann Laubner(2004),“解除法院的成功?”《欧洲人权公约第14号议定书》,《德国国际法年鉴》,47,691-721

11.Christian Tomuschat(2009),“被应用淹没的欧洲人权法院: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见Rüdiger Wolfrum和Ulrike Deutsch(编),《被应用淹没的欧洲人权法院: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第1章,柏林和海德堡,德国:spreger - verlag, 1 - 18

12.Markus Fyrnys(2011),“通过司法立法扩大权限:欧洲人权法院的试点审判程序”,《德国法律杂志》,12 (5),1231-59

13.迈克尔·欧博伊尔(2011),《欧洲人权法院的未来》,《德国法律杂志》,12 (10),1862-77

14.Marjorie Beulay(2013),《欧洲人权保护体系中的法人行为——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国际法院和法庭的法律与惯例》,12(3),1月,321-41

b .美洲
15.塞西莉亚·梅迪纳(1990),“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合资企业的思考”,《人权季刊》,12(4),11月,439-64

16.费利佩González(2009),“美洲人权制度的经验”,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法律评论,40 (1),103-25

17.Jan Schneider(2012),“判决的执行:监督是否应该与美洲国家组织大会脱钩?”,《美洲和欧洲人权杂志》,5 (1-2),197-215 [19]

18.Ariel Dulitzky(2011),“五十年后的美洲人权体系:变革的时间”,《魁北克国际法杂志》:特别版,9月,127-64

c .非洲
19.Laurence Burgorgue-Larsen(2012),《解释《欧洲公约》:非洲人权体系可以从欧洲人权法院解释《欧洲公约》的判例法中学到什么?》,《美洲和欧洲人权杂志》,5 (1-2),90-123

20.马考·穆图阿(1999),《非洲人权法院:两条腿的凳子?》,《人权季刊》,21(2),5月,342-63

21.Nsongurua J. Udombana(2003),“非洲人权法院和非洲联盟法院:必要的二元性还是不必要的重复?”,《布鲁克林国际法杂志》,28 (3),811-70

22.Carolyn Scanlon Martorana(2008),“新的非洲联盟:它会促进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判决的执行吗?”,《乔治·华盛顿国际法评论》,40 (2),583-610

23.Lucyline Nkatha Murungi和Jacqui Gallinetti(2010),“次区域法院在非洲人权体系中的作用”,《国际人权杂志》,7(13),12月- 1月,119-43

24.Karen J. Alter, Laurence R. Helfer和Jacqueline R. McAllister(2013),“西非新的国际人权法院:西非共同体法院”,《美国国际法杂志》,107(4),10月,737-79

第三部分:作为执行人权手段的临时措施
25.劳伦斯·伯格尔格-拉森(2009),《欧洲人权公约制度中的临时措施》,载《美洲与欧洲人权杂志》第2期,第99-118页

26.Clara Burbano Herrera和Yves Haeck(2010),“让国家摆脱困境?”《美洲和欧洲人权制度中国家不遵守临时措施后法律后果的悖论》,载《荷兰人权季刊》,28(3),9月332-60日

27.海伦·凯勒和塞德里克·马蒂(2013),《比较临时救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对临时措施的使用》,Zeitschrift für ausländisches öffentliches Recht und Völkerrecht, 773, 325-72

第四部分人权的普遍司法执行?
28.Manfred Nowak(2007),“世界人权法院的必要性”,《人权法评论》,7 (1),251-9

29.Martin Scheinin(2009),“迈向世界人权法院”,《纪念《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瑞士倡议框架内的研究报告》,6月1-63日

30.菲利普·阿尔斯通(2014),“反对世界人权法庭”,《道德与国际事务》,28(2),7月,19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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